院属各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文件(人社部发[2015]9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内人发[2015]136号)文件精神,关于调整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通知的要求,在过去调研摸底的基础上,通过征求各所(中心)意见,结合院内实际工作情况,上报院党委会研究决定,开展调整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具体事宜。请各单位按照人社部发[2015]99号文件精神和通知要求尽快上报人数比例,院属各单位请于2018年12月20日前将人数和比例一并报院人事处,逾期不予受理。
附:1、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内人发[2015]136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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